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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6月,东莞市B工程贸易有限公司与A进出口公司联络,希望委托A公司代为采购一批工程机械设备产品,货款由A进出口公司代为垫付,货到后B公司支付货款及高额佣金给A进出口公司,此外B公司还向A公司提供了自身公司的资质证明资料。A进出口公司为安全起见委托我们对东莞市B工程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资信调查。同时提供东莞市B工程贸易有限公司的相关线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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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东莞市B工程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聚福豪苑万福阁**室
电话:0086-769-2315****
注册号码:*** 法人代表:*** 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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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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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目标公司名称和地址,我方调查员进行了实地调查,,经在“东莞市东城区聚福豪苑万福阁**室”地址上的查找,我方调查员发现在该地址的确有企业进行经营活动,但该公司负责人匡先生否认其公司名称为东莞市B工程贸易有限公司,并自称其公司名称是“东莞市B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此外匡先生还介绍:其公司-“东莞市B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此经营了多年,但其企业从没有使用过“东莞市B工程贸易有限公司”的中文名称,其下属公司以及业务关联企业也并未使用过该名称;同时出示了“东莞市B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除地址吻合外,其他基本信息均与委托方所提供信息的不相吻合。同时匡先生并不知晓“0086-769-2315****”这一电话号码,我方调查人员经查询后得知此号码为东莞市的一部私人开户的小灵通移动电话,并非企业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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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以上情况,我方继续走访了东莞市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委托方所提供的材料也并未发现有名称为“东莞市B工程贸易有限公司”的任何注册登记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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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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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我方调查掌握的资料,我方认为被调查企业并非在册的合法企业
2. 被调查企业所提供的基本资料信息均不准确。
3. 被调查企业与其所留联系地址所在地的企业名称不相吻合,存在混淆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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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我方认为:所谓的“东莞市B工程贸易有限公司”在大陆的法律意义上并不存在,建议委托方应中止与目标公司的任何业务往来,以避免不必要的商业风险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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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追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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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进出口公司在收到我方调查报告后,拒绝了与东莞市B工程贸易有限公司的业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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